数字政府建设:数据共享与数字共治

发布时间:2022-08-03 09:54:59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周迪 | 责任编辑:林木

要基于数据共享与数字共治,加快数字经济时代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升级,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政府建设步入快车道,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探索数字政府的建设方式。总体来看,我国当前电子政务的建设已初具成效,为“十四五”期间进一步提升数字政府治理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笔者认为,数字政府在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智能化过程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一环,既是我国构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需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要以数字政府为核心,充分利用好政府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统筹安全与发展推动数据共享,充分调动好数字经济中的各类互补者,集合社会各级力量做好数字共治,最终共同推动数字政府的建设。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数字经济时代下,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数据要素赋能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的各类应用场景。只有构建适用于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数字政府,才能安全高效地提升数字经济的治理,进而规范和引导数字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综合当前我国数字政府的建设现状以及未来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笔者认为,构建数字政府应遵循如下三大原则:第一,统筹安全和发展两件大事,推动公共数据赋能社会治理与经济发展。政府开放、共享公共数据,提升数据利用效率是构建数字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作为国家战略资源,数据的安全又关乎国家安全。因此,既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又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最大限度发挥公共数据的社会经济价值。第二,数字政府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同时,也要起到规范数字经济发展的作用。数字政府的构建需要紧紧围绕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要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数字政府建设也应走在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前沿,把握数字经济的方向,规范数字经济的发展。第三,数字政府建设应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利用数字经济的客观发展规律。数字政府不仅是数字社会与数字经济的治理者,也是重要参与者。因此,数字政府建设需要充分理解、分析并利用好数字经济的客观发展规律,和各类数字经济互补者共同打造有效率的数字社会与数字经济,共同构建有效果的数字治理体系。

构建分类分级的数据授权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安全高效共享。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在一体化政务服务的开展过程中,各级政府掌握了海量公共数据,但是存在数据孤岛、数据闭环等现象。公共数据共享受限主要是因为公共数据与国家数据安全密切相关,颗粒度较细的公共数据也往往涉及民众的各类隐私。分类分级的数据授权机制是实现数据共享的基础,应根据公共数据敏感程度的高低制定分级授权机制,根据公共数据使用场景的差异化制定分类授权机制。通过分类分级的数据授权机制,可以在保证公共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一方面推动公共数据在不同政府部门、不同行政区域的流动,赋能数字政府的“数治”和“数智”能力;另一方面向数字经济实体共享公共数据,促进公共数据作为数据要素进入数字经济各行各业的生产活动。

提升数字技术水平,注重数据价值而非数据本身的共享。政府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中,个体的、少量的公共数据不具备大数据分析的价值,群体的、大量的公共数据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此外,部分公共数据囊括大量反应民众个人信息的字段,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危害民众个人安全的可能性。因此,数字政府的建设应当提升政府相关部门的数字技术水平,通过隐私计算、数据服务等方式实现数据价值的共享,而不拘泥于数据本身的共享。基于数字技术的数据共享,能够盘活政府基于数据进行治理的能力,让公共数据发挥的作用不再局限于以往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之中,而是接入到了整个数字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既便捷地为人民服务,亦高效地助力社会财富的创造。

构建平台型政府,通过数字平台集中社会各层级力量,做好数字共治。数字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数字平台,数字政府一方面可以在数字平台上开设官方政务号,提升政务覆盖人群;另一方面也可以构建平台型政府,与数字平台的接入者之间形成更为紧密的网络联结关系。平台型政府的信息传递更及时,信息透明度更高,政府与民众的信息交互性也更强。构建平台型政府,以各级政府为核心,发挥集体智慧,集中社会各层级力量做好公共治理。平台型政府下,数字政府领导数字平台和民众共同形成数字共治能力,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供动力,也为疫情治理、共同富裕、“双碳”发展等目标的实现凝聚全社会的合力。

加快职能角色转变,联合数字经济各类互补者,做好规范数字经济发展的数字共治。数字经济下,政府既扮演治理者角色,也扮演参与者角色。数字技术与数据要素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同时,也引致了诸如数字平台垄断、数据隐私保护不当、互联网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因此,数字政府建设也要求政府能够深入理解数字产业的发展逻辑,掌握数字经济的发展动态,并及时、有效地出台政策条例,规范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这些政策条例的起草、修正和出台过程中,同样可以凝聚包括高校学者、业界实践者等在内的数字经济各类互补者的社会智慧。构建数字政府要以各级政府为核心,以数字经济各类主体为重要互补者,共同应对数字产业生态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构建等方面的现实问题,为数字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周迪系上海同济大学副研究员;施新伟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