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在商品包装上玩花活

发布时间:2022-08-30 15:25:20 | 来源:中国质量报 | 作者:胡立彪 | 责任编辑:乔沐

近日,从网上购买的几盒蘑菇到货。蘑菇的包装盒很大气,透过盒子的“视窗”可以看到里面的蘑菇个头不小,品质也不错。但打开包装却让人大跌眼镜——整个盒子大约2/3是空的,在对着“视窗”的地方固定着一个透明塑料袋,里面装的蘑菇数量与盒子的容量极不相称。

相信不少人也有过类似遭遇。明明产品的量很少,却装进豪华的大包装里,并利用视觉差、架空装填等方式,使消费者对包装内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产生错误联想,现实生活中,玩这种花活的商家并不少。

《食品包装规范》规定,饮料、酒、糕点、保健品、休闲食品、茶叶等食品的包装层数以及包装空隙率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以酒类为例,商品销售包装内不必要的空间体积与商品销售包装体积的比率(即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5%。8月15日实施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对一些商品包装的空间系数提出更高要求,如明确月饼包装空隙率不超过30%。

显然,包装花活不是商家想玩就可以玩的,玩大了就可能触犯法律。除上述有关包装方面的法规标准,商家包装行为还受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制。事实上,商家在包装上玩套路的行为可以定性为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之所以跟不正当竞争挂钩,主要是因为这一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的市场逻辑是,当消费者因为分不清真假而拒绝接受该同类的产品或服务,就使得整个商品和服务市场形成了扭曲的信号,连带伤害诚实经营者。虚假宣传行为者可能获得不等价的超额经济利益。这样的市场竞争将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妨碍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

在包装上玩猫腻,是典型的弄虚作假,会损害消费者权益,不仅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还要受到《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虚假广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消费者无法真正了解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致使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均受到损害。

前述包装问题还涉及到标签标识。关于这一领域,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有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如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既然法律法规都有相关规定,那么消费者若遇商家玩包装套路,感觉被骗,就不要怕麻烦,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主动维权。我国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许多法律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在自身消费权益问题上较真,而且从司法实践看,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这是非常好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