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信用卡存在三大风险

发布时间:2022-09-26 14:36:27 |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 作者:聂国春 | 责任编辑:乔沐

近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开展信用卡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一些持卡人将名下信用卡出租、出借等行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9月22日发布风险提示称,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且极易造成持卡人资金和征信受损。持卡人千万不要将自己名下信用卡出租、出借或交由他人保管,以免给本人及家庭造成损失。

银保监会消保局指出,信用卡租借有三大风险。

首先,容易陷入过度透支及征信受损。持卡人出租、出借信用卡,可能导致信用卡过度消费、资金过度透支,因无力还款造成的信用卡逾期不仅会产生巨额利息、复利及违约金,还会损害持卡人个人征信,影响持卡人申请贷款,甚至引发司法诉讼等。另一方面,持卡人个人信息也存在泄露风险。

其次,造成违规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将个人信用卡出借,如借用人使用不当,将信用卡额度款项用于房地产、证券、基金、理财或典当、抵押、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将给持卡人带来信用卡违规使用的风险,容易导致信用卡被发卡行降额、限制使用、停止使用,甚至需要承担罚款、罚息等违约责任。

最后,该行为还埋下违法犯罪隐患。持卡人出租或出借信用卡可能会被实际使用人或犯罪团伙用于非法套现、洗钱、转移诈骗资金、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出租人、出借人也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明知或主观综合认定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非法持有或向其出租信用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收购、出售、出租单位支付账户的,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认定为明知情形的主观犯罪。《刑法》有关条款对信用卡持有及使用和管理都有明确规定,使用不当或非法持有极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银保监会消保局提醒消费者,应结合自身消费习惯、还款能力等日常实际需求办理信用卡,避免盲目办卡、过量办卡。同时,要合规持卡,及时注销长期睡眠卡或无用卡,以免疏忽管理造成遗失或产生年费、利息、违约金等。要注意信用卡持卡安全,不要轻易将卡号、密码、验证要素等信用卡个人金融信息透露给他人,谨防上当受骗或被他人非法使用。当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受到不法侵害时,应第一时间与发卡银行联系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使用信用卡时,持卡人应根据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科学、理性消费。要坚持量入为出,防止寅吃卯粮、过度消费,更要防止因大额负债陷入“以贷还贷”“以卡养卡”的境况。(记者 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