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研究——以民事诉讼中证人在线出庭作证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11-21 16:55:36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辛文 | 责任编辑:乔沐2020年暴发的疫情冲击了传统的审判模式,为在线诉讼提供了扩展适用的契机和舞台,全球疫情让在线诉讼应用的紧迫性、广泛性、经济性凸显。为满足诉讼参与人的不同司法需求,智慧法院的建设应运而生,随着疫情的长期性继而广泛推广开来,司法实践中,互联网与司法工作相融合的在线诉讼模式应用有效缓解了审执压力,节约了司法成本,让每一位人民群众感受到新技术条件下司法的高效和便捷。
一、在线诉讼与证人出庭的渊源沿革
从时间上纵向追溯,在线诉讼始于2006年福建省沙县法院高桥法庭利用QQ审理一起跨省离婚诉讼,各地法院依托在线审理模式办案的消息报道就层出不穷,上升到立法层面,国家鼓励、提倡、引导互联网+在各个层面的运用并不断发展。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三五纲要”,首次提出“探索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查询的远程审理模式”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三项明确提出建立法院诉讼服务网、完善网上诉讼服务系统。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各地法院陆续开展“智慧法院”建设,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首次将远程视频庭审予以立法明确。2019年《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审理机制。2020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各地法院实现了从传统面对面审理方式到在线诉讼屏对屏审理方式的过度。202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的制定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民事诉讼法中证据方面规定作出重大修改,尤其对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细化和优化。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9年12月25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质证”作出规定,尽管明确了各类证据的质证细则,却未契合网上诉讼的时代发展作出相应改变。
上述这些规范,为在线诉讼提供审判指引,更是司法改革的进步。通过以上各类通知办法规定来看,线上诉讼的规则和程序尚在摸索完善中,而证人线上出庭作证尚处于法律规范的空白。
二、证人在线出庭诉讼的意义
我国网上诉讼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历程,其主要定位在于程序、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在线诉讼更加方便诉讼参与人诉讼,既克服了空间距离的限制,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赋予诉讼参与人更多司法获得感,强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又坚持了以诉讼参与人为中心,释放线上优势,尊重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实体权利的实现,通过不断的尝试,证人在线出庭也得以实现,其具体意义表现在:
1.在线诉讼可拓展物理空间的维度,缩小距离的限制,节约证人的成本资源,减少距离较远的证人舟车劳顿之苦。以图一为例,S1为线下诉讼成本,S2为线上诉讼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线下诉讼成本呈增长趋势,线上诉讼成本增长到一定程度保持平稳,这是因为线上诉讼成本融合了无纸化办公,节约了证人部分待发生的交通、住宿、误工等成本费用。
图一证人出庭作证成本分析
2.在线诉讼可方便快捷的随时随地连线证人,简化程序,加快案件审结时限,缩短办案周期,提升办案效率。以图二为例,P1为线下诉讼效率,P2为线上诉讼效率,随着时间的推移,线上诉讼的效率要远远高于线下诉讼的效率,以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100件简易程序证人出庭的案件为例,其中线下证人除恶听的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78天,证人线上出庭的审理期限为56天,平均提升了22天,这缩短的22天是由于证人线上出庭诉讼不受困于路途、距离、时间等的局限。
图二证人出庭作证效率分析
3.在线诉讼提升了智慧法院的建设,让数据信号多跑腿,让人民群众少跑路,避免当事人与证人之间发生肢体冲突。线上诉讼加快了法院依托互联网开展工作的步伐,从软件到硬件的配置与更新,各地如火如荼的打造智慧法院,一方面缓解了案件压力,提升案件审结质效,另一方面,方便了不同诉讼参与人的司法需求,减轻了证人的讼累,提高了证人的出庭应诉率,让传统的面对面演化为网络虚拟链接的异地连,防止当事人与证人之间出现过激的肢体接触冲突。以笔者所在法院2021年度审结的案件来看,庭前申请证人出庭的,线上出庭率为80%,肢体冲突率为0,线下出庭率为65%,肢体冲突率为0.3%,大多数由于天气、路途遥远、疫情管控等原因而未到庭,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在线出庭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种类之一,发挥着查明案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但是证人证言的不稳定性,个体上有提供虚假证言的可能性等特点,使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更需要证人以出庭作证的方式来检验证言的真实性,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整个证人制度中的关键和核心。以笔者所在的法院,结合证人在线出庭的案件来看,目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证人线上出庭尚未建章立制,相应规范冲突,证据质证规则不完善,质证程序不健全、实践操作中还有盲区。相较于司法实践中网上诉讼的多种多样,网上诉讼的立法过于保守,囿于顶层规范缺失,并未明确相关程序规则,导致网上诉讼突破了传统诉讼的形式,与要求当庭陈述质证产生冲突,一般而言,法官必须亲自、直接接触到案件及诉讼材料.在庭审中审查证据,并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举证范围被限定在法庭上,从传统的当庭“面对面”到虚拟的网上“屏对屏”,当庭陈述以传统诉讼在审判现场为前提,这就是司法裁判的在场性,除可缺席判决的情形外,诉讼参与人一般于特定日期聚集在某个相对封闭、固定的场所(一般是法庭、巡回法庭)参加诉讼。而在网上诉讼的程序设计中,各参与主体并非聚于某特定物理上的场所.而是分处不同地点,借助手机,电脑等智能终端设备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最高法虽然明确了在线诉讼平台,当事人选择意愿和电子送达等规则,但就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程序仍不明确。
2.网络信号的稳定性和传输能力、质量等需要专业技术团队维护,软件、硬件配套设施要求较高,在线诉讼对司法权威有一定冲击。
软件、硬件建设、技术、人员的配备如同车之四轮、鸟之双翼相符相成。相较传统诉讼全景式的框架显示,庭审现场的庄严肃穆,网上诉讼画面呈碎片化。网络状态,所在环境等外部因素亦会干扰法官对证人表情、神态等判断,从面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产生,司法权威受到一定挑战。网上诉讼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除了面对传统诉讼法理的诘问、还需要应对技术支撑不足带来的运行风险、在司法系统和技术系统配合的背景下,技术性风险有可能导入到司法系统中,从而表现为诉讼正当性基础的丧失。技术支撑主要体现在技术维护运营保障、人员保障两大要素上。技术维护运营保障指法院诉讼服务平台、信息化网络平台的完善。各地法院依托“线上法院”、“微法院”、“云上法庭”“腾讯会议app”“钉钉app”、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平台办理网上立案申清,但个别地方尚未建立起统一网上诉讼平台,只能利用非专业化、临时性的互联网平台开展审判工作。远程审理案件,在缺乏专业技术支撑的基础上极易致使诉讼效果不佳、程序保障不足。这种适用上的差异是由网络技术水平决定的,深层次来说是由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决定的。在网上诉讼适用率不足的地区、技术支撑的缺失不仅无法保证案件质量,也限制了后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有序进行。
3.证人证言在线质证乏力冗繁,限于人民群众的认知和理解、互联网的掌握程度及观念融合,网络传输表达有局限性,证人线上出庭率有待提升。
基于证据是诉讼基础的大前提.任何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质证是庭审活动的核心是事实认定的基础、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未经有效质证,诉讼活动将丧失正当性基础、从而影响最终结果。网上诉讼背景下的质证,就证人证言而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双方当事人同意且经法院准许的可不出庭作证。法官根据证人陈述的神态、语气等还原事件的来龙去脉,在线诉讼在审核该方面存有弊端和漏洞。有的证人即便出庭也流于形式难以进行有效的质证活动,各方当事人时有抢线现象,询问、陈述等相互交织,导致庭审一片混乱,有的证人操作不当,时而上线,时而下线退庭,影响庭审效率,案件中数位证人上线的时机不对有可能违反证人不得旁听庭审的原则,还有的证人担心被打击报复,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以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一起简单的劳务合同纠纷为例,甲受雇于乙进行放牧工作,大小200只羊,双方进行了交接和清点,后来在合同个履行过程中,因为羊只的数量、品种等存有争议,该案进行线上审理,上线的证人种种顾虑,在接受询问时,语音延迟,与询问方言辞交织,陈述左右闪烁其词,庭审效果较差。
三、完善在线诉讼证人出庭的措施及建议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为有效规范在线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秩序,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建章立制,制定在线诉讼规则,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证人线上出庭作证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推动立法,修正法律,从法律法规方面对证人线上出庭进行规范,尽快出台执行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相关规定,证人在当地法院身份认证等具体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予以细化操作,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广泛推广,整体适用的解释、规定、办法等。
其次,从技术规范上,对证人保证书的线上电子化、证人线上陈述的封闭性,多位证人上线下线的时间把控性、重视多位证人之间与当事人之间的隔离作证予以保障,明确证人证言在线质证的范围,适用技术手段分类处理。实现证人隔离作证,应当从法院和证人两个主体入手,设立远程作证技术保障规范,指导线上远程证人作证。
最后,从证人的主观意愿上,充分尊重诉讼参与人的意愿,赋予证人线上参与程序选择权,探索线上诉讼质证的适用范围,允许个案采用线上+线下的模式进行质证审理,尤其是对疑难复杂、人数众多等案件,采取线上+线下审理模式并行,同意线上的诉讼参与人线上审理,不同意线上的诉讼参与人线下审理。
2.构建跨区域协同办公的网络建设,重视证人的身份认证工作,及时召开庭前会议,预先进入案件准备阶段,提升技术档案保密保障,促进互联网司法工作新模式。
首先,针对基础设施等技术支撑存在的问题,加大法院基础设施完备情况。在“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统一网上诉讼平台.实现全国法院信息互通。在平台规范化运转的同时,保证其应具备诉讼服务功能,诉讼服务功能作为平台核心功能,诉讼平台应支持法院和当事人的交流,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便捷诉讼服务。在规范平台建设的同时、还要考虑不同群体对司法技术的接受度差异。同时,结合地区发展差异和当事人的物质状况,坚持以人本主义为导向,对弱势群体给予人性的特殊关照。
其次,根据证人的所在地,由所在地法院或者公证机关对证人身份进行核验,为了避免证人线上全程旁听庭审,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及时线上召开庭前会议以便双方的攻击和防御能够建立在已知的、充实的证据资料基础上,防止证据突袭,从技术个隔离证人,分屏互通,通过单独连接的方式远程作证,有必要的情况下在证人所在地的法院设立证人远程连线室。
最后,加强和保障设秘电子化数据安全,由于电子数据容易丢失、被篡改等,有必要建立区块链接系统平台,单独序列保管,让证人证言与电子证据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线上诉讼涉及个人信息和数据,为避免安全隐患,对证人线上出庭作证的内容、敏感信息进行自动筛选处理,避免公开和泄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对电子数据实行严格保管,。
3.优化配套机制,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加大伪证处罚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保护制度,健全庭审反馈公开评价机制,提升线上证人出庭率,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维护司法权威。
首先,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界定证人拒绝作证的范围,除此之外强制证人可采取线上线下出庭的方式作证。一般而言,亲属之间的拒证、涉及国家秘密等证人应当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一方面基于维系亲属的关系,保证证言的真实不偏僻,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全等考虑,另一方面对证人本身是一个不可替代的证据主体,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则应强制出庭。
其次,构建证人诚信档案,对线上证人出庭作证违反规定的予以训诫、处罚,尤其是虚假陈述的证人,加大惩戒力度。伪证处罚是保证展演真实性的防守线,根据证人不同程度的违反情形,严重的记录个人诚信档案。发挥合力,加大对证人人身和人格安全的保护力度,出台证人人身保护令,制定奖励措施,证人发生的费用纳入司法救助范围等,既体现法的威慑力,也体现法的人文关怀。此外,有必要建立证人人身财产保险制度,进行分先控制,转移财政负担,依托保险的赔偿弥补功能,目的是让证人的损失能够得到直接有效及时的补偿,依托线上办理的优势,让线上保单因时制宜的生效,发挥保障的功能。
最后,培养互联网诉讼理念,健全庭审反馈公开评价机制,树立线上诉讼的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要善于从线上诉讼中发现司法改革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工作。通过典型个案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的评判及配合参与,及时反馈证人出庭评价及相应的体系建设,依赖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树立与时俱进的司法观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提高技术应用能力,保证网上诉讼活动的有序运行。
四、结语
在线诉讼不因简便而减损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便利,也不因降低诉讼成本而阻却不同群体的司法需求,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存有诸多不足,尤其是在互联网大数据快速发展的情形下,证人线上出庭作证方面的规范更显得滞后,不可否认的是司法与技术相辅相成的过程中,让新技术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是司法改革始终追求方向,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司法在线发展是趋势,大环境给在线诉讼带来的是发展与挑战并存,证人线上出庭作证不仅需要技术的支撑,还需要不同人群诉讼观念的配合,通过本文,笔者意图推动司法改革更深入和细化,既要看到网上诉讼节约成本方便快捷的独特优势,也要看到证人证言在线出庭的弊端,不管从法律规范角度,还是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证人在线出庭作证都要紧扣时代脉搏,遵循法治规律,强化规则创新,让新兴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从而不断促进审判效率现代化。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郎晶 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