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平台出租手机?法院:未经许可开展金融业务,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2-12-30 15:40:1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苍南法院 | 责任编辑:乔沐近期,信用免押租赁互联网平台林立
满足消费者临时使用、尝新等个性需求
消费市场不断扩张
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纠纷
近日,苍南法院审理了一起租机平台商家起诉用户支付买断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8月23日,周某通过某租机平台向入驻平台商家温州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讯设备公司”)租用手机一部,型号为iPhone12ProMax金色128G,月租金619.92元,租期12个月。次日,周某通过平台预付第1期、第11期及第12期租金共1859.72元,后于8月26日签收手机。此后,周某未再支付过任何租金。
12月16日,通讯设备公司向苍南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依照《租赁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周某在租赁期间逾期支付租金已超过7个自然日,双方租赁服务关系已经自动转为买卖合同关系,请求判令周某支付手机买断款9790.28元。
庭审中,原告通讯设备公司表示,自身从事经营电子设备业务,自入驻某租机平台后,已向用户出租手机设备一千余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讯设备公司与周某之间形成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租赁合同特性,具备金融属性。原告通讯设备公司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金融经营业务许可,在互联网平台开展相关经营业务,应由平台属地相关部门进行处置,遂裁定驳回通讯设备公司的起诉。
原告通讯设备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日前,温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从表面上看,租机平台上的商家和用户构成租赁合同关系,逾期按合同约定自动转为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商家将手机放在平台出租、收取租金、到期收回手机,与金融平台放贷、收取利息、借款到期收回本金的套路一致,与P2P借款具有共性。在此类租机平台经营模式下,商家出租手机的获利可能远高于直接出借本金的金融平台。同时,用户先通过免押分期租赁一部市场价值较高的新手机,随即进行套现再每月向平台商家支付租金,到期后支付余款一次性买断手机,实际上构成先套本金后还本付息的借款模式。商户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金融经营业务许可,在互联网平台开展相关经营业务,使得平台、商家及用户脱离金融监管,存在冲击金融秩序的风险。根据国务院于2020年12月21日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应由平台属地相关部门进行处置。(供稿:苍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