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看看盱眙检察如何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3-03-15 17:05:26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方文龙 | 责任编辑:乔沐无论是日常生活中严格意义上的食品,还是保健品等法律定性上的食品,其安全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国家对其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近年来,针对食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盱眙县检察院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通过“刑事打击+公益诉讼”双责同追,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切实守护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王某某生产、销售添加含铝泡打粉的包子案
2022年7月,王某某在明知其使用的含铝食品添加剂“剑石牌香甜泡打粉”(含铝泡打粉的主要成分是明矾和铵明矾,含金属元素铝元素较高,铝元素摄入过多会对人体有所损伤,可出现老年痴呆、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等问题,影响儿童智力发育)会导致其制作的包子铝含量超标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包子店内销售添加了“剑石牌香甜泡打粉”的包子供顾客食用。经专业技术机构检验检测,被抽检的王某某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353mg/kg。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法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违反《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王某某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从事、销售及相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600元,并被责令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邹某某等人销售添加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案
2019年以来,邹某某、毕某某、张某某等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得减肥胶囊,并自行定制外包装分装成“一粒瘦”、“模特定制”、“A4”等减肥产品,在明知该减肥产品系三无产品,且含有非法添加物质,服用后对人体具有明显不良反应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淘宝等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并发展下线,销售金额合计达105.7054万元。经专业技术机构检验检测,上述人员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一种中枢神经抑制药物,会增加心脑血管风险,导致内分泌代谢失调、精神紧张、睡眠障碍甚至危及生命)成分。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邹某某等人销售明知掺有非法添加物质,服用后对人体具有明显不良反应的“减肥药”,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违反《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邹某某等人被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5年3个月不等、罚金1.1万元至55.8万元不等,同时根据各自犯罪金额连带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合计728.393万元,并被责令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刘某某等人销售添加含“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案
2019年以来,刘某某、陈某某明知白某某无相关证书和发票等的情况下,仍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从白某某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一种处方药,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肺高压与高山症等,不良反应包括头痛、消化不良、视觉异常等,过量服用会产生心脑血管方面的问题)成分的性保健品后对外销售;李某某明知陈某某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从陈某某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后对外销售。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等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违反《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刘某某等人被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缓刑1年8个月至2年、罚金2.6万元至5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从事、销售及相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各自犯罪金额连带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合计29.816万元,并被责令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消费者至上、食品安全大于天已经成为普遍的共识。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作者:方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