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辆主张停运损失 法院公正执法

发布时间:2023-04-19 11:02:1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祁常鑫 | 责任编辑:乔沐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非营运车辆主张停运损失的纠纷,经法官调解,由侵权人支付原告替代性交通费用1800余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未予支持。

狄某某夫妻购买了一辆私家车,行车证记载为非营运车辆。2023年2月,狄某某与新疆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由狄某某为该分公司提供拉乘服务,每日费用为230元。2023年2月12日20时,狄某某为该公司提供服务后,在返回县城途中,与苟某元驾驶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景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苟某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狄某某无责任。狄某某车辆受损后,被拖运至修理厂维修。因被告苟某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赔偿了修理费,狄某某以事故造成其车辆16天的停运损失3680元为由,将肇事车主苟某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停运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告知狄某某,其私家车为非营运车辆,未经运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营运业务,其用私家车从事载客业务,属于违法行为。而对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其只能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不能主张停运损失,并告知狄某某不能私自用私家家载客营利。原告狄某某表示,自己不懂法,通过法官的解释,自己以后将不再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经法官调解,苟某某当庭一次性支付狄某某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1800元,至此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作者:祁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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