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中院发布3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5 10:21:4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周纯华 | 责任编辑:林木案例1
明知是电击鱼而购买,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罚款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沅陵的舒某,明知同县的陈某、刘某、唐某等三人(三人均在其他案件中判处拘役等刑事处罚)的鱼是用电击的方法捕获的,仍然多次从他们手中购买鱼,一共付给这三人买鱼款90879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明知陈某等人出售的鱼是犯罪所得,仍然多次购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判处舒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鱼类种群的变化,会沿着食物链自上而下地传递,随后对浮游植物生产力也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渔业资源的损害可能会引起河流生态系统崩溃性的后果。落实好长江十年禁渔,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是推进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和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关键举措,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子孙根本利益而谋定的大事要事。
案例2
在桑葚园周围拉网粘鸟,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刑罚,并需要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及向公众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靖州的孙某承包了15.08亩的耕地种植了一大片桑葚树,2020年4月22日至25日,孙某买了11副捕鸟的粘网,用竹竿将粘网张起立在桑葚园四周。2020年4月29日孙某被民警查获,当场从粘网上提取25只已死亡的鸟。经鉴定,被捕鸟类为19只白头鹎(bēi)鸟、2只黄胸鹀(wú)鸟、2只领雀嘴鹎(bēi)鸟、1只黑胸鸫(dōng)鸟,这些鸟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是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其中1只领鸺鹠鸟(就是我们说的猫头鹰),还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为防止野生鸟类啄食其种植的桑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网捕方法进行狩猎,数量超过20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依法判处孙某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22200元,并通过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鸟类是大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物种之间通过食物链关系,相互依存、相生相克。鸟类还担负着种子及营养物质的输送,参与生态系统内能量流动和无机物质循环,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鸟类的缺失,或者是某一种鸟类的缺失,都会对自然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预见的灾难。保护鸟类就是在保护环境。
案例3
生态环境无法完全修复的,应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基本案情】
吴某某与杨某某、许某某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没有取得狩猎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山林使用掏窝、徒手等方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猪獾1只,乌梢蛇、王锦蛇等野生蛇10条,竹鼠6只。2021年9月8日,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出具《关于吴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意见》:猎杀猪獾、王锦蛇、乌梢蛇和竹鼠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但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具体数额无法量化计算,建议要求吴某某、许某某、杨某某以下列方式承担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1.按总价值5000元的标准承担国家野生动物损失;2.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选择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一恰当位置补植复绿,栽植苗木300株;3.要求吴某某、许某某、杨某某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制作并张贴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标语50份。2021年4月14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出公告,怀化市检察院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许某某、杨某某猎捕野生动物,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直接物质损失,同时,野生动物的死亡会造成当地生物链破坏,给整体生态环境造成损失。公益诉讼起诉人怀化市检察院起诉要求吴某某、许某某、杨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某、许某某、杨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4600元,由吴某某、杨某某、许某某于2022年3月25日前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竹坪铺村采用栽植苗木的方式栽植面积大约2.0亩,由被告吴某某、杨某某、许某某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制作并张贴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标语50份。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以替代性修复方式作出判决,既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健康趋向,又明确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承担,确定了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需要付出成本,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对于因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无法完全修复的情况,该案提出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环境修复,最大程度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找到了公益保护“最优解”。(周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