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牙克石市法院宣判首例由公安部督办涉野生细麟鲑案

发布时间:2023-06-21 10:49:0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梁晓莉 杜城 | 责任编辑:乔沐

近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及宣判,被告人于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安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由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赔偿非法捕捞的100尾细鳞鲑造成的损失36.8万元,上缴国库;由被告人于某某、安某某赔偿非法捕捞的10尾细鳞鲑造成的损失3.6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于某某违法所得2.809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案已生效。

经查:(一)2022年9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某河道内捕获水产品126尾。经鉴定,在查获的水产品中100尾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细鳞鲑,价值36.8万元。(二)2022年4月至7月被告人于某某多次伙同被告人安某某在牙克石市多个河域内使用汽船、逆变器等禁用工具捕获水产品若干。经鉴定,在查获的水产品中19尾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细鳞鲑,价值3.6万元。

法官提醒

一、细鳞鱼为鲑科细鳞属鱼类,在东北的地方名称为江细鳞、山细鳞,味鲜美,经济价值高,在鱼类学和动物地理学上具有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及生态保护意义。2021年,国家将野生细鳞鲑属所有种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前该鱼基准价值根据其体长发育程度不同计算,体长小于15CM为稚鱼,体长15CM至33CM为幼鱼,体长大于33CM为成鱼。

二、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河流、湖泊和中大型水库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边境水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自然水域鱼类产卵和洄游河道划定为常年禁渔区,所以切勿电鱼、毒鱼、炸鱼以及使用私捕滥捞等非法手段破坏危害珍贵、濒危野生鱼类。

该案的宣判,表明了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严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鲜明态度,彰显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今后,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强化刑事审判职能在环资审判中的作用,助推环资审判提质增效,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与联动,建立健全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相关案件线索处理机制,为护航生态司法、绿色北疆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图文:梁晓莉 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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