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华杯”评比|“诉前调解+司法确认” 打造零成本解纷新模式

发布时间:2023-09-18 16:19:17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辛文 | 责任编辑:乔沐

近日,双阳法院平湖法庭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争取了81余万元赔偿款,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解决了交通事故处理时间长、理赔速度慢等问题。

2022年4月21日,被告赵某驾驶自卸货车行驶至双阳区旅游路某加油站处时,将前方同方向行人原告冯某撞倒,至原告受伤,本次事故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案涉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张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冯某被送往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疗,后转入双阳区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下肢创伤性切断、多发肋骨骨折等。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右下肢外伤构成六级伤残、肋骨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期需配置右大腿假肢,需人民币90余万元;假肢需要每三年更换一次;每年需要本假肢价值10%的维修保养费用,安装假肢每次需要往返两次,住宿二十天,陪护一人。

平湖法庭庭长童海峰在详细了解案情及原告的生活情况后,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童海峰法官建议原告走诉前调解程序,并告知诉前调解具有方便快捷、耗时较短的特点。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童海峰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原告冯某要求被告赔付各项经济损失141余万元,被告大庆保险公司认为赔偿费用过高,请求法院诉前对原告冯某安装假肢的价格、安装费用、使用年限、更换次数、维修保养年限进行鉴定。童海峰法官组织双方进行鉴定抽签后,首选鉴定机构吉林同信司法鉴定中心和备选鉴定机构吉林公证司法鉴定中心,均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进行残疾辅助器具进行评定时,司法鉴定机构仅对其是否需要佩带残疾辅助器具进行鉴定,不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及更换年限进行评定。2023年6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共同委托北京某器具有限公司,对原告冯某假肢装配费用进行评估。但该公司未能提供资质证明,经电话咨询请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确认该机构不属于鉴定机构,无法委托。而且,原告首次佩戴的假肢系进口的,价格昂贵,保险公司未能接受,案件陷入僵持状态。

虽然此案未正式立案,但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童海峰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由于保险公司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故只能采取线上或电话沟通的方式进行。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赔偿款的数额争议非常大,且均不让步,态度非常坚决,此次调解未能成功。几天后,法官再次组织调解,一方面安抚原告冯某的情绪,一方面引导保险公司换位思考,充分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对于赔偿款数额,大庆保险公司无决定权,需要反复请示上级公司,然而经过多次的反复沟通,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再次失败。但童海峰法官没有放弃,之后的几个月里,经过与双方多达几十次的线上、电话沟通,向双方不断的阐明法律关系和依据,对争议较大的赔偿数额进行多次核算,耐心地劝说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大庆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冯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余万元。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纷纷向法官表示感谢。

双阳法院坚持以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在强化诉源治理上下功夫,致力于把司法确认工作打造成高效化解基层矛盾的“快速通道”,真正为老百姓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来源:双阳法院 编审:晨晓 总编:王兴科 监制:李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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