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引纠纷 司法建议止纷争

发布时间:2023-09-20 09:06:35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尚天贵 | 责任编辑:乔沐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对于原告马某某请求确认与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劳动关系的起诉被依法驳回,对其诉求的补办养老保险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县法院依法向政府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原告马某某于1980年入伍,后退役。1992年被调入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景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1992年,为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2000年1月,景泰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将原景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变职能并更名为景泰县建设监理公司,仍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承担原景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原告仍为该公司职工,且于2011年被聘为景泰县建设监理公司的负责人,期间两个工作单位一直未能给其缴纳养老保险。2020年8月经景泰县编委申报中共白银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撤销了景泰县建设监理公司,并成立景泰县市政建设管理所,隶属于被告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后景泰县市政建设管理所又被依法撤销。2021年马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现单位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等待遇,于2023年5月29日向景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马某某遂诉至景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马某某原所在两个单位已经被依法撤销,马某某请求确认与其被撤销单位的上级机关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目的是为了补办养老保险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据民法典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与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与承担。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应以被撤销工作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继任者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故原告申请仲裁及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现在马某某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马某某的原工作单位已经不存在,故原告应通过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解决更为妥当;对此,景泰法院向马某某原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与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两单位对马某某要求补办养老保险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拿出合理解决对策及方案;如果确实无法补办,向县法院书面说明情况与理由,以劝其息诉罢访。收到法院的裁定后,马某某也表示不再上诉,对法院通过向有关部门发司法建议的方式解决其诉求表示赞同。

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涉及仲裁时效及被告的主体问题,劳动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通常被裁定、判决驳回起诉或者诉讼请求,但并未实质化化解争议,引起当事人上诉或者上访、缠访,案结事难了。今年以来,景泰法院针对审理涉及到政府管理缺失或者制度漏洞引起的矛盾纠纷,特别注重司法建议工作,在案件审结后,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协调,共同研究矛盾纠纷解决之策,截止目前已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发出四份司法建议,对政府部门的科学管理、依法行政提供了建议性的意见与建议。(作者:景泰县人民法院 尚天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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