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双说法:申请宣告自然人无(限制)行为能力二三事
发布时间:2023-10-25 16:15:0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曾晓梅 余静 | 责任编辑:房家明“他们都说至少要一个月才能拿到判决书,我还以为会等很久,没想到当天就拿到了,谢谢法官和团队工作人员,为法院的高效率点赞!”当事人何某称赞道。
案情简介
近日,双流法院高效审结一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一年前,何某的母亲朱某因突发脑出血而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为更好地照顾其母亲,何某向双流法院申请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为母亲的监护人。法院审理发现,朱某现有配偶和三个子女,但其配偶年事已高,且其余两个子女均同意由哥哥何某担任母亲朱某的监护人,结合朱某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支持了何某的全部申请事项。
该案全程采用无纸化办公,承办法官依托智能系统,运用裁判文书辅助生成、“左看右写”等功能,实现判决书初稿在谈话过程中完成,谈话后判决书立等可取,大大缩短了案件当事人等待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让群众少跑路,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便利。
关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事项
一、什么是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是指申请人依据一定的事实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特定自然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别程序诉讼。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是,适用这类程序的案件中没有原、被告,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申请宣告自然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
一是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为该成年人选任监护人,保护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主张该成年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避免该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三是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交易相对人可以事先决定是否与该成年人进行交易。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易,相对人也可以通过催告法定代理人及时予以追认或者依法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尽快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三、申请主体是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成年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有关组织指当被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申请人没有上述近亲属的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被申请人还必须具备代理人,代理人为除申请人之外的近亲属。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自然人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没有近亲属的,法院可指定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四、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管辖法院为被申请宣告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这里的住所地是指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书:列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申请事项,申请事项一般包括宣告自然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同时应写明该自然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身份信息: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身份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
鉴定意见(或鉴定申请书):需要对被申请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意见将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证据。
证据材料: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六、谁可以当监护人?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七、法院如何审理?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立案标准,予以立案;
通知到庭谈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需出庭,调查了解被申请人生活情况,如居住及照顾情况、近亲属现状、申请原因等;核查验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询问对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听取近亲属关于指定监护人的意见,对于近亲属之间存在分歧的进行沟通协调、法律释明。
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病史资料、鉴定意见、谈话情况制作民事判决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曾晓梅 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