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松阳交警:查获两醉驾,十分钟前一起喝酒的
发布时间:2023-11-21 11:31:0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叶亦竹 | 责任编辑:丁可2023年11月18日19时30许,在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长虹中路,苏某某因有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仪器测试,显示数值为13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过了四五分钟,交警们又抓来一个,叶某某。苏某某一见面就情不自禁地喊:“哥,你怎么也来了?”叶某某叹气道:“唉!哥什么哥?我也被交警逮了,酒精含量吹得146mg/100mL,醉驾,这下完蛋了。”
听到一声“哥”,交警也惊讶,看着两人平头圆脸戴眼镜、皮笑肉不笑的,有些神似,民警就问:“你们两个是什么关系?”叶某某解释说:“我们是一起干活的工友,十来分钟前还一起喝酒的,所以称兄道弟。”
尴尬时刻,苏某某幻想宽慰所谓的哥:“你出钱请我喝酒,你我都酒后驾驶被抓,弄得两人都倒霉。哥别太伤心,有我陪你的伴。”
“这伴不值得陪,别提了,烦死啦,等处罚吧”叶某某回答,一脸沮丧。
接着,苏某某、叶某某都被带到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因苏某某、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分别立刑事案件予以调查。
这天,是叶某某、苏某某发工资的日子,有些开心,一起到长虹中路的小酒馆聚聚,吃的火锅,喝的白酒+啤酒,感情一碰到酒就升华,一醉方休。酒足饭饱,各自骑摩托车准备回家。苏某某沿长虹中路驾驶,刚行驶几百米就觉得不对劲,定神一看,前后都是交警,掉头想溜哪里溜得了?左冲右突皆失败,逃遁无路,束手就擒。须臾,叶某某也在这路段被交警查获。
11月21日,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叶某某144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因苏、叶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之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苏某某、叶某某都说,心怀侥幸酒驾,结局很难堪,连肠都悔青了。酒驾醉驾害人害己,这种风险千万不要去冒犯,违法犯罪的“伴”更不值得陪。
目前,苏某某、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叶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