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仓山法院:执行和解促兑现 ,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5-03-28 10:56:23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高效化解一起合同纠纷,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原来,某销售公司与陈某在2021年12月21日签订了《合作合同书》,合作合同签订后,陈某投资资金一直未到账,并在之后陆陆续续要求厂家向其发货合计30件,总欠货款5万余元,销售公司此后通过微信、电话多次向陈某催款,但陈某均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向销售公司支付货款,销售公司将陈某诉至法院。仓山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销售公司支付货款53640元。陈某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该销售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仓山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某名下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及有价证券等,陈某名下有车一辆、房子一套,但银行存款不足以覆盖债权。由于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依法处置陈某名下外地车子及外地房产,将导致超标的执行。

因陈某人在外地,法院通过电话与陈某进行沟通,经过多次的电话沟通中得知,陈某退休金因其账户被法院冻结,导致无法进账,继而未能有还款能力。法院将此情况与销售公司说明,销售公司了解情况后,同意解除对陈某账户的冻结,但陈某需将退休金用来还款,陈某同意,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在法院主持下,销售公司同意陈某分期支付货款,并由仓山法院执行员制作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签字、捺印、盖章后,协议生效。

法官表示,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变更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为避免各方就和解协议效力、履行等问题产生新纠纷,应及时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并督促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同时,若和解协议约定由企业分期履行债务的,企业应当准时足额履行,否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仓山法院、封志超)

查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