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能否主张同工同酬?福建仓山法院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5-03-28 10:56:23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

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员工是否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近期,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派遣员工王某主张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案件。

某派遣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多份《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自愿加入甲方劳务派遣员工队伍,甲方根据其与某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派遣乙方至某事业单位工作,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张某主张其与某事业单位相同岗位正式员工劳动报酬存在工资差额,诉至仓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事业单位参照与张某同岗位正式员工的劳动报酬,补足发放相应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其他由某派遣公司派遣至某事业单位从事与张某同样岗位的劳动者的工资存在差额,张某称的工资差额是其与某事业单位相同岗位正式员工劳动报酬的差额,但某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与某派遣公司派遣至某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录用方式、劳动报酬来源、管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不同,是相互独立的人事管理体系,该两类人员无法相互作为同工同酬的比照对象。而张某与某事业单位并无劳动关系,张某主张某事业单位向其支付与某事业单位同岗位正式员工的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作岗位上存在的复杂分工与协作,个体之间年龄、经验、技能水平等差异,劳动的付出不能简单地量化,同工同酬并不意味着在相同或相近岗位工作就必须实现工资数额的绝对均等,因为各自的录用方式、工作时间、技能熟练程度、工作绩效、工作年限等各方面不可能完全等同,工资金额不一定会完全相等,这不仅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反而更能体现奖勤罚懒、按劳分配的原则。(仓山法院、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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