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经营困难裁减员工,福建仓山法院:应履行法定程序
发布时间:2025-03-28 10:56:23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及经济周期的影响,不少企业面临着的经营压力和挑战,因经营困难而裁员、降薪的企业屡见不鲜。近期,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因经营困难裁减员工的案件。
据悉,陈某于2018年10月23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行政文员。双方签订有多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为2021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0月31日,某公司与陈某签订《协议》确认截至2022年10月31日某公司未向陈某发放工资总额为28025.28元;某公司承诺于2023年1月20日前向陈某支付三个月工资,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陈某所有剩余未发工资发放完毕;陈某明确于2022年10月31日离职,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同日,某公司向陈某出具《辞退证明》,载明公司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于2022年10月31日对陈某作辞退处理。随后,陈某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裁决书。陈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出具的《辞退证明》载明因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对陈某作辞退处理,据此可以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由于某公司经济性裁员。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不仅要符合法定条件,也要符合法定程序。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本次裁员属于人数在二十人以下或者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下,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同时,某公司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的情况下,径直对陈某作辞退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裁员不符合法定程序,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仓山法院、刘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