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近日,由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漳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发当天,喝完三大碗家酿红酒的陈某东因老家房间不够住,决定驾驶小型轿车回漳平城区住宿。心存侥幸的陈某东开车从漳平溪南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漳平南收费站出口时,被龙岩高速公路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79mg/100ml。
审查起诉期间,经检察官释法说理,陈某东深刻认识到酒驾的危险性,真诚悔罪,表示以后绝不酒后驾驶。随后,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陈某东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目前,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东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漳平市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庭上,检察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一个驾驶员应当遵守的驾驶原则,也是机动车车主应遵守的法律底线。(漳平市检察院:杨雨薇、刘锡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