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安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被生母拐卖男童迎来破茧与新生
发布时间:2025-03-31 15:16:26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撤销黄某某为小乙(化名)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晋安区民政局为小乙监护人!”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监护权案件,襁褓中曾遭亲生母亲贩卖的3岁男童小乙终于在法治的守护下迎来了新生。
案情直击:两次贩卖亲生子触碰法律底线
2021年12月,黄某某在福州市某医院产下一男婴(小乙)后,经中间人介绍,以3.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2022年4月,小乙被公安机关解救,安置于福利院。后黄某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
晋安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除小乙外,黄某某还于2020年9月产下另一名男婴小甲,也被其以4.5万元的价格出卖,小甲被公安机关解救后安置在异地福利院。
2024年7月,晋安法院认定黄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鉴于黄某某被收监服刑,而小乙没有其他合适的监护人选,晋安区民政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有相应职责的民政部门,依法向晋安法院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依法支持起诉。
审判聚焦:多方查证做实最有利保护原则
收案后,晋安法院高度重视本起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立案庭承办法官陈金多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了解案情,夯实案涉证据链条。陈金法官在调查中发现,小乙的生父身份不明,而生母黄某某身在单亲家庭,其父亲年事已高,生活贫困,且患有脑梗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常年卧病在床,需他人照顾,黄某某之妹尚未成年,其余亲属均无抚养条件。
在调查中,黄某某父亲表示自愿放弃小乙的抚养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自己生育的两个男婴出卖给他人,不仅有违伦理道德,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且其正在监狱服刑,不适宜继续担任小乙的监护人,晋安区民政局申请撤销黄某某作为小乙的监护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考虑到黄某某的近亲属均无抚养能力,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小乙监护人的情况下,晋安区民政局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予以准许,最终法院作出了撤销黄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晋安民政局为监护人的生效判决。
长效护航:判后回访呵护儿童健康成长
案件虽然审结了,但如何更好保障小乙的合法权益、帮助其被顺利依法收养等,一直是承办法官心里未落下的一颗石头。为此,3月25日,陈金法官一行前往福利院对小乙进行回访探视。在实地走访中,法官重点核查了小乙的健康档案,身高体重等生理指标均达同龄儿童正常水平,并通过观察儿童活动室等场所,全面评估福利院的生活养育环境。亲眼见证小乙在福利院悉心照顾下健康成长后,陈金法官欣慰地笑了。
在随后与福利院负责人员的座谈会上,法院干警结合小乙被生母拐卖的特殊经历,提示福利院对小乙的心理健康给予更多关爱,并针对今后如何进行依法收养、如何全链条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介绍。福利院负责人员表示一定会尽最大力量守护小乙健康成长。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出售亲生子女不仅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更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利剑斩断罪恶锁链,用司法温度重塑生命希望,这起案件的办理,既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的生动实践,也是晋安法院深化涉未成年人审判、践行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的缩影。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需要携手共进的长期工程,接下来,晋安法院将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积极协同社会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保护,延展司法的温度和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晴空。(晋安法院、陈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