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俱乐部闭店迁址惹争议 福建晋安法院依规判退学员剩余课程费

发布时间:2025-03-31 15:16:2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

随着人们消费方式的升级,各类预付卡层出不穷,收款不退、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屡见不鲜。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游泳培训领域预付式消费纠纷。

2022年11月,陈某在晋安区某商场为女儿报名参加了一个游泳培训课程,缴纳课程费26178元,并与某游泳俱乐部签订《亲子游泳俱乐部会员入会协议》,约定总课时110节,有效期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并约定:会员费为一次性收取,在课包已开的情况下如发生退课,将不予退还;因俱乐部歇业导致在原场所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俱乐部安排课程迁转至其他门店,且该门店距离原门店不超过8公里的,陈某应予配合。

后俱乐部因经营问题关闭了原店铺,搬迁至另一新场地,陈某无法接受新址,便在尚余91节课时要求被告退费。双方就退课事宜协商无果,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教育培训费用22516元。

被告公司辩称,原店虽然关闭了,但其仍在正常履行义务,并且还为原告提供了补贴方案,因此原告提出的退费请求是无理要求,即使根据合同约定也只能退一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且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的地点。该地点在双方签约时相关教学设施均已齐备,原告是在对该地点的位置、设施、环境等知悉、了解、综合考量的基础上签订的案涉协议。原告依约支付了培训费,被告应提供符合约定的教学内容及环境。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教学场所,且新店所属的公司并非被告,在原告不接受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虽然协议载明“会员费为一次性收取费用,在课包已开的情况下如发生退课,将不予退还”,但该协议并未对被告闭店的情况下如何退费进行约定。

原告之女作为未成年人且年龄较小,被告所调整的校区不仅离原告住址较远且不符合原告意愿的选择,更不适合家长接送陪伴,致使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且超过了案涉协议关于新店不能超过原门店8公里的约定,应认定为被告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课程的履行情况,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费用21656元。(晋安法院、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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