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劳动人事争议热点难点 川渝两地四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29 15:59:37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试用期“业绩不达标”能否解雇劳动者?主播与公司签订经纪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4月28日,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川渝两地高级人民法院、两地人社部门联合召开“川渝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典型案例16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蒋佩佚表示,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进一步强化办案指导,统一裁审标准,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实质化解,更好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化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法院判支付经济补偿
贺某在某平台生鲜分拣仓工作,该业务由某科技公司承包。双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约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任何一方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公司无需为贺某缴纳社保。但实际工作中,贺某每日工作约11小时,需打卡考勤,请假需审批,工资由包括某科技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按月发放(含基本工资、计件工资等)。
贺某以某科技公司未缴失业保险为由离职,公司辩称双方属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无缴纳义务。贺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人民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贺某支付经济补偿,并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按年预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意义
2009年8月,陈某入职某产业公司,双方多份劳动合同均约定:陈某的经济补偿由某产业公司在每年年底提前支付,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某产业公司除应支付当年的经济补偿外,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2024年3月,某产业公司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人民法院判决:某产业公司支付陈某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工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2日,刘某与某派遣公司签订《长期工合同》,约定由该派遣公司将刘某派遣至某电子公司(用工单位)工作。刘某于当年11月4日到岗工作,当天操作热熔机时受伤。刘某所受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伍级。某派遣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刘某请求解除与某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派遣公司与某电子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刘某与某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某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某电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伪造业绩数据
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在某贸易公司店铺担任店长职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劳动者擅自更改销售数据,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销售数据或者信息,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利后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任职期间,通过遥控器操控客流计数器,虚假增加店铺客流量数据谋取不当绩效奖金。某贸易公司发现后,认为李某虚增客流量数据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规定,遂向李某发出《违纪通知书》并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李某起诉请求某贸易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唐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