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狮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5-09 11:06:5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明确商标权人即便通过合法转让取得商标,若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据悉,甲公司是一家服装制造公司,为进一步扩大知名度,从乙公司通过转让取得一图案商标。商标使用过程中,原告陈某发现甲公司使用图案与其十几年前设计的图案高度相似,还被使用于宣传介绍甲公司的宣传海报上,遂向石狮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提供的由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出具的原创作品备案证书、作品发表网页等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实涉案图案的备案申请人为陈某,在甲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本案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陈某,其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甲公司未经陈某许可,在其宣传海报上使用了与陈某设计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形。甲公司虽辩称其系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案涉商标,但其享有商标权的商标使用的图案与陈某享有著作权的案涉作品基本一致,且该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晚于案涉作品最迟可能的发表时间,甲公司将该注册商标的图案用于宣传海报的行为构成对陈某案涉作品复制权的侵害,属于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不能因其对侵权标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免于承担侵害著作权的相应责任。考虑到被诉侵权注册商标并未大规模投入实际使用,也未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判令停止使用并不会造成利益的显著失衡,故对于陈某有关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立即停止对陈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石狮法院、林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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