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3年11月3日2时36分许,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着同事肖某沿延平区江滨中路由水南环岛往商业城方向行驶,行至江滨中路邮电岗亭路口时,由于未注意观察路面,撞倒前方横穿道路的被害人谢某,造成谢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将谢某抱到路边并拨打120叫救护车,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肖某及王某朋友危某等人在现场等候,并护送谢某前往南平市第一医院救治。当日13时许,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谢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被害人谢某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经审查,王某逃逸的原因是其害怕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免责不理赔。没想到交通肇事后逃逸,面临的将是刑法更为严厉的惩罚。
据此,延平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交通肇事逃逸,但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其逃逸后通过朋友代为履行事故现场救助义务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并作出上述判决。(延平区检察院:吴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