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吃大亏。贪图小利,帮助他人转移非法所得资金,不仅财产受损失,还要受法律制裁。日前,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不起诉+行政处罚”模式,让贪图小利的人员付出应有代价,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再敲警钟。
2024年5月,游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阙某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转移资金,仍提供名下银行账户帮助接收、转移异常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
案发后,游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退出1500元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6000元用于补偿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损失。
古田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游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无前科劣迹等情节,综合认定其社会危险性,决定对游某不起诉。
然而“不起诉”仅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其仍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古田县检察院随即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不起诉人游某作出行政处罚。
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游某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不诉有罚,罚当其错,通过检察机关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有效消除了追责盲区,让“帮助他人洗钱”难逃处罚。
检察官提醒到,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不得随意出售、租借银行卡、电话卡,勿怀侥幸心理贪图小利,否则有可能因小失大,坠入犯罪深渊。(古田县检察院:叶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