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潜伏在“隔夜酒”“隔时酒”背后的危险
发布时间:2025-05-23 10:06:07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中午喝了酒,凌晨再开车,或者前一天喝了酒,第二天醒来开车,这样就不会被查出酒驾?
不要以为喝了酒,稍作休息,酒精就“去无踪”,小心被“隔夜酒”“隔时酒”坑!近期,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就为大家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26日晚,刘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席间刘某喝了三两左右白酒,饭后与朋友转至KTV继续喝酒,直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散场。散场前,刘某与朋友短时间内又连干三瓶啤酒,随后返回家中休息至早上7时30分许,他全然不顾酒精尚未消散,驾车出门。在刘某驾车行驶至石首市绣林街道笔架山路文生巷116号交叉路口时,与汪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汪某车内学生王某受伤。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8.93mg/100ml,被害人王某头部构成轻微伤,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4月22日,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个人体质、饮酒量、饮酒种类等,每个人的代谢能力都有所不同。即便饮酒后过了一夜或几个小时,体内酒精可能并未完全代谢,此时开车,依然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巨大风险。
在此,检察官郑重提醒广大市民,切不可对“隔夜酒”“隔时酒”掉以轻心,务必时刻保持警惕。饮酒后,一定要预留充足的时间让身体代谢酒精。如果无法确定自己体内酒精是否已代谢完毕,不要冒险驾车,选择公共交通、打车或请代驾等更安全的出行方式,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来源: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作者: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