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法官多方寻踪化纠纷,温情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5-05-26 15:28:06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作为亲友间常见的经济互助形式,却常因还款问题引发矛盾。4月中旬,永吉县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通过多方寻踪,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5年,被告高先生的父亲因种地资金短缺,向原告彭先生借款20500元。2022年10月1日,高先生承诺愿意替父亲偿还这笔债务,并出具了借据。此后,彭先生多次向高先生催款,高先生却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最终失去联系。无奈之下,彭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韩月为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没有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是深入开展调查。她走访高先生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向其邻居、亲友了解情况,多方打听高先生的下落。经过不懈努力,终于获取高先生的新联系方式并成功取得联系。

法院调解:

起初,高先生对诉讼十分抵触,不愿配合。韩月耐心倾听他的想法与顾虑,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说明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表达了希望双方协商化解纠纷的意愿。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高先生逐渐放下防备,同意参与调解。

调解当天,彭先生来到岔路河法庭,而身处外地的高先生无法及时到场,便申请线上调解。经彭先生同意后,韩月开启线上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尊重双方意见,引导原被告换位思考,并提出合理调解方案。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高先生表示:“虽然钱是我父亲借的,但作为子女,我理应偿还。”彭先生也同意给予对方一定宽限期,至此,这起纠纷圆满解决。

法条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表明债务加入必须基于第三人明确的意思表示,无论是与债务人约定,还是向债权人表态,都需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前提。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借贷关系建立在信任基础上,债务人应恪守承诺,按时还款;债权人在面临欠款纠纷时,可借助法律手段理性维权,避免矛盾激化。(永吉法院:车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