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范例,明确了在涉及进修培训合同违约时,高额违约金并非必须全额支付。
2021年11月,某医院与职工严某某签订了一份《专业进修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医院选派严某某前往武汉的医院进行为期3个月的专业进修。在此期间,医院承担了严某某多项费用,包括2021年11月工资2555元、2021年12月工资及2021年终奖10570元、2022年1月工资2695元、2022年2月工资奖金4469元以及进修培训费(往返差旅费)753元,各项费用总计21042元。同时,合同明确规定严某某进修结束后须返回医院工作满5年,若未满服务期提前离职,需退还上述所有费用并支付3万元违约金。
2022年2月,严某某顺利完成进修返岗工作。然而,到了2024年3月,严某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获得医院批准。医院方面认为严某某未履行完约定的5年服务期,遂要求其退还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奖金等费用共计21042元,并支付3万元违约金。双方就此问题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医院最终将严某某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培训费用范畴,即包括用人单位为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法院认为,医院与严某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医院支付严某某劳动报酬是其应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结合医院提供的严某某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7日所得明细表及双方当庭陈述,法院认定医院在2021年11月、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2月支付给严某某的工资奖金均为其应付岗位工资,不应计入培训费用。最终,法院认定医院实际支出的专项培训费用仅为差旅费753元。
对于违约金争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违约金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总额。经查明,严某某参加进修培训后服务了25个月便因个人原因辞职,尚有35个月的服务期未履行。法院按照比例分摊计算,判定严某某应支付违约金440元(753元÷60×35)。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严某某退还医院培训费用753元,并支付违约金440元。此案的判决结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涉及进修培训合同及服务期约定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提醒双方在签订合同和履行义务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来凤县人民法院:李申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