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春风化雨解纷,主动履行到位

发布时间:2025-06-04 15:39:1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

“韩法官,您好!我是李某某的儿子。2023年您审理调解的我父母离婚案中,因我母亲在国外,我代她将那笔3万元生活补偿款转交给父亲了。”

事情还要追溯到2023年,原告李女士带着相关诉讼材料来到永吉县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起诉高先生,要求与高先生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法官韩月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达成协议:双方共同财产(洗衣机、电视机、冰箱等)归高先生所有,李女士需给付高先生生活补偿款3万元。然而一年后,高先生联系韩月称:“李某某已经出国,她把3万元补偿款转给儿子了,没有交到我手中,我要申请执行”。

韩月受理该执行申请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因李女士身处国外,难以直接沟通,韩月便将重点放在与李女士儿子的沟通上。起初,李女士的儿子表示自己对该笔钱的用途并不清楚,也不确定是否应该支付。韩月耐心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离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明确告知其作为代收方,负有协助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

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和释法明理后,李女士的儿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一周后,他主动联系韩月,与父亲高先生一同来到岔路河法庭,在韩月的见证下,李女士儿子将3万元当面交给高先生。至此,这起离婚调解款项执行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胜诉方合法权益,更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如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者,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款项转交等情况时,各方应明确责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李海朝、车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