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时的保险理赔责任

发布时间:2025-06-10 15:49:51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

裁判过程

2024年4月9日,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赔偿各项费用259,106.21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呼伦贝尔边管支队和新右旗边管大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新右旗边管大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郭某驾驶的蒙E2750警车辆在本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额2,0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被保险人为呼伦贝尔边管支队。保险期间自2023年3月9日0时起2024年3月9日0时止,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一、案涉事故发生后经新右旗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应负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被侵权人的各项损失,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郭某追偿。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六条第(7)项规定,因郭某驾驶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保险人对该原因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不同意在机动车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已经垫付的抢救费需向郭某进行追偿,其他交强险项下的赔偿项目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拒绝赔偿。因无证驾驶所造成的后果应由郭某自行承担。二、具体损失以法院认定为准。不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本案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保留追偿权,在履行判决后向郭某及呼伦贝尔边管支队进行追偿。

新右旗边管大队辩称,一、涉案蒙E2750警车辆在人寿财险新右旗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且交通事故发生于投保期内,廖某的各项损失应由人寿财险新右旗支公司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二、案涉车辆以电子投保形式在人寿财险新右旗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该公司就免责条款内容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而未履行,因此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人寿财险新右旗支公司赔付。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即使郭某无证驾驶也不必然免除保险人的提示义务,保险人未履行提示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人寿财险新右旗支公司没有追偿权,也没有拒赔的理由。另新右旗边管大队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人事和财务,不是适格被告。综上,人寿财险新右旗支公司应当赔偿廖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和财产各项损失。

呼伦贝尔边管支队辩称,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案涉车辆同时向人寿财险新右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案涉车辆通过电子投保形式在人寿财险新右旗支公司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人寿财险新右旗支公司就免责条款内容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而未履行,即使郭某无证驾驶也不必然免除保险人的提示义务,保险人未履行提示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综上,人寿财险新右旗支公司应当赔偿廖某的各项损失。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2024)内072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廖某的损失142,958.49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廖某的损失41,400.39元;三、驳回原告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对于廖某的损失,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

一、在赔偿比例的确定上,各方当事人对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廖某负次要责任均无异议,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廖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呼伦贝尔边管支队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案涉事故发生于郭某履行新右旗边管大队分派工作任务期间,但新右旗边管大队无机构代码证,根据呼伦贝尔边管支队庭审称“新右旗边管大队与呼伦贝尔边管支队为上下级关系,仅呼伦贝尔边管支队具有机构代码证”的陈述可以认定新右旗边管大队属呼伦贝尔边管支队的派驻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于廖某的损失应由郭某的用人单位即呼伦贝尔边管支队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廖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蒙E2750警大型普通客车在人寿财险新右旗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案涉事故发生于车辆投保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呼伦贝尔边管支队的赔偿责任依法应先由人寿财险新右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部分,应当由人寿财险新右旗支公司举证证明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人寿财险新右旗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投保人声明不能证明该事实,故人寿财险新右旗支公司仍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呼伦贝尔边管支队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裁判要旨

1.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51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但没有领取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白刚刚)

查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