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秀屿法院探索“异地异种修复”破题海洋生态修复
发布时间:2025-06-11 11:29:51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沙滩海砂被盗采,传统“返沙还海”受阻,受损的海洋生态如何修复?近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联合多个职能部门共同签署《湄洲岛自然保护司法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了跨部门协同保护机制,并率先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湄洲岛设立“中国鲎产卵育幼核心示范区”,为生态修复执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空间载体。
在张某、黄某非法采矿罪一案审理中,秀屿法院科学论证并探索“异地异种修复”机制,开展“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执行活动,这是“生态+执行”理念的又一次司法实践,也是“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生态修复”全链条治理模式的具体体现。
据悉,2020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秀屿区某沙滩擅自开采海砂,销售金额达14万元。被告人黄某明知该海砂系盗采,仍多次协助运输、收购转卖获利。二人的行为对当地海岸带生态系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为实现生态修复目的,秀屿法院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庭审时,生态技术调查官林玉坤当庭出具专业意见:传统直观的修复方式为“返沙还海”,但涉案海砂大部分已被用作建筑材料,砂源流失。而且受损海滩周边海域生物活动较活跃,若未经科学处理直接回填海砂,可能破坏海洋底质,引发二次生态风险。
技术调查官提出,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化的生物圈,若原状无法恢复,可通过“异地异种修复”达到生态平衡目的。经质证,控辩双方均对该科学意见表示认可。
基于科学论证与制度保障,判前,被告人张某、黄某自愿共同出资6万元,委托第三方机构购买中国鲎苗种,为后续执行生态修复做好准备。
最终,秀屿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成立,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退账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各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二被告均服判。
这起新类型的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案,成为落实《湄洲岛自然保护司法合作框架协议》的首次实践。放流地点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修复成效。此前,在集美大学翁朝红教授鲎科研团队的大力支持与专业指导下,秀屿法院便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多次深入湄洲岛进行实地考察与科学评估,最终科学选定湄洲岛西亭澳湾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国鲎幼苗增殖放流的核心区。
确定好放流地点后,秀屿法院执行局精心定制方案,严格依照湄洲岛潮汐规律,并邀请生态技术调查官、湄洲岛农林水局执法员共同组成监督小组,确保放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执行干警、监督人员的共同见证下,被执行人张某、黄某前往西亭澳湾,亲手将中国鲎幼苗缓缓放入选定的潮间带。此次放流活动,标志着依托《框架协议》和科研支撑,在国家级名胜区内的“中国鲎产卵育幼核心示范区”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
据介绍,秀屿法院以“一案一策”的精准治理,做实了审判工作的“后半篇文章”。下一步,该院将持续擦亮生态司法品牌,依托《框架协议》和“核心示范区”,深化与科研机构合作,以刚柔并济的司法智慧,守护湄屿的碧海银滩,为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新篇贡献更坚实的司法力量。(秀屿法院:张静怡、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