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晋安法院审结一起学区房赠与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6-13 10:41:36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

近年来,随着家长对子女教育的日趋重视,学区房成了许多家长首先考虑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为了减轻后辈购房经济负担,经常有老人将自己的学区房以买卖、赠与等方式暂时过户至子女名下,解决孙辈上学问题,但由此引发的房产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学区房赠与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11月,老卢与儿子小卢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老卢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某小区的房屋过户至小卢名下,以便小卢女儿落户入学。老卢称,小卢曾承诺在女儿入学后便归还房产,但事后小卢迟迟未归还,甚至于2024年3月擅自将房屋以62.8万元转售他人。

后老卢主张小卢以欺诈手段获取房产,且未履行赡养义务,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并判令小卢赔偿相应损失。小卢辩称,该房产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父母曾允诺将三套房产分给三个儿子,案涉房屋系提前赠与。关于赡养问题,其支付了父母部分医疗费及生活费,已尽到赡养义务。后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办理过户确系为解决孙女入学问题,老卢在完成落户后即催告返还,但小卢始终拒绝履行并将房屋出售。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卢和小卢虽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完成过户,但双方的真实意图系为孙女入学落户,非真实赠与的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的情形,故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老卢主张的欺诈及未尽赡养义务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因房屋已转售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小卢应折价补偿。最终,晋安法院判决小卢支付老卢补偿款项62.8万元。

法官提醒到,老一辈出于对孙辈的关爱,将学区房过户给子女,虽在情理之中,但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老人一旦将房产过户,便意味着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该行为具有较大风险性,甚至可能出现类似本案中被转卖第三人的情形,因此应当尽量避免。如确有需要实施该行为,首先,老人与子女均应做到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双方之间的真实约定。其次,要根据实际目的做好风险防范。例如可以签订内容明确的协议,说明儿女只是借用房产,并明确房屋产权回转至老人名下的条件和时间。最后,为防止房屋被恶意转卖,老人也可以在房产证上设置抵押权,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晋安法院: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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