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安法院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发布时间:2025-06-23 11:36:58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为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日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联合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11名因违反关于报告、外出等规定受到训诫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旁听一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案件的庭审,“沉浸式”开展预防再犯罪警示教育活动。
据悉,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8月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被交付至晋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3年8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
后经检察机关查明,2024年11月,李某某伙同潘某某、林某、陈某某,在明知宝某(另案处理)意图通过虚假交易骗取他人虚拟币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交易方式骗取他人价值约68万元的虚拟币。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李某某等人刑事责任,而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本次所犯诈骗罪数罪并罚。
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贺浩向旁听人员深入讲解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让在矫对象认识到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告诫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矫正机会,进一步端正态度,严格约束自身行为。
此外,贺浩法官还结合此前审结的另一起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规定,多次被社矫部门训诫和警告,后又因吸食国家管控的物品受到多次行政处罚,最终被撤销缓刑的典型案例,再次为在场旁听人员敲响法律警钟。
警示教育结束后,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绝不触碰法律“高压线”,积极改造,争做守法好公民。社区矫正对象虽无“高墙”的束缚,但也必须严格遵守矫正期间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落得“铁窗泪”的下场。
法院干警提醒到,缓刑不是无刑,非监禁刑不是无限自由,被宣告缓刑人员切勿心存侥幸,若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终将“坐实”刑罚。本次预防再犯罪警示教育,不仅让社区矫正对象在思想上受到触动,更在行为上得到了规范引导,达到“旁听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接下来,晋安法院将进一步深化多部门协作,共同探索多样化教育矫治方式,助力社区矫正对象更好融入社会。(晋安法院:郑玮明、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