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他因“兄弟义气”参与绑架勒索,案发后辗转广东、海南等地藏匿;24年来,他渐渐忘记了自己伙同他人参与绑架的种种细节,但惊慌和害怕始终伴随着他,从未随着岁月的流逝而减淡。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的一起跨越24年的绑架案尘埃落定,被告人林某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再次印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法律铁则。
1998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犯姚某某等人(均已判刑)事先策划以“抓扒手讨回丢失的钱”为由对扒手被害人马某某勒索钱财。同月20日,林某某经同案犯的纠集与同案犯姚某某等人进行分工作案。同案犯庄某某、姚某某等人用随身携带的镀锌管将正在食杂店内打电话的被害人马某某头部打伤,后将马某某劫持到出租车上,载到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九峰村、国欢镇沁东村等地进行殴打,胁迫被害人马某某用电话与其亲属联系,要求将人民币1.5万元汇到指定账户。
当日下午,马某某的亲属被迫将1.5万元汇到指定帐户,被告人林某某、同案犯姚某某负责取款1.5万元。在拿到钱款后,同案犯姚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马某某释放。被告人林某某分得赃款1500元。
案发后,林某某逃跑至广东、海南等地,二十余年未归家。2024年7月2日,林某某的行踪被公安机关发现,经规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被告人林某某虽然认罪认罚,但案发时间已过二十余年,部分案件细节已无法记清。检察官梳理了二十余年前的手写笔录、法律文书等材料,最终梳理案发经过,被告人林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林某某以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检察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案发之后,林某某一直在外躲藏逃避侦查,因此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即使林某某潜逃24年之久,最终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涵江区检察院:蒋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