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泰:法官联动乡村力量 共解工友纠纷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5-06-26 16:03:03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

对当事人而言,每一起案件都是大事,对法院而言,每一个“小案”的处理都彰显着司法的温度。近年来,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善用乡村内生力量,由法官当好“翻译官”的角色,把生硬的法条转化为村干部听得懂的“土话”,让每一起调解都成为播散法治种子的过程,最终实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社会效果。

2023年12月,在长泰区某公司宿舍楼,被告人王某琴早起开灯及洗漱时,同宿舍的唐某文提出不要太吵。王某琴多次将灯打开,被唐某文关上,唐某文用手打了王某琴的手,而后在争吵过程中,王某琴用脚踹了唐某文左侧肋腹部一下,致唐某文受伤。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某文左侧第2前肋、左侧第3前肋、腋肋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琴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琴犯故意伤害罪,向长泰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文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以下两个因素困扰着经办法官:一是被告人王某琴只身一人外出务工,老家有个瘫痪的丈夫、儿子尚在读书,家庭收入均靠王某琴打工维持,其已被羁押一段时间,不清楚家庭目前状况,羁押于看守所也是内心焦急,多次主动提出愿意赔偿唐某文经济损失;二是本案系工友琐事引发矛盾的轻微刑事案件,考虑到双方的工友关系,日后还要共同工作,如果无法化解矛盾,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恶性事件。针对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尽最大努力做调解工作。

吃透案情、分清是非,是有效调解的前提条件。本案经办法官认为:接手案件后,就应做好判决准备,充分的庭前准备对于案件成功调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该案中,法官向唐某文说明,虽然被告人王某琴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主张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应予调整;另外,其请求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从而消除唐某文对本案诉讼的不当预期,促使其权衡利弊后接受调解。

构建网络、形成合力,是有效调解的重要保障。长泰法院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形成调解强大合力。唐某文虽然接受调解,但是要求的金额偏高,而被告人王某琴目前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仅能支配其名下银行卡一万余元支付赔偿款,双方金额还存在差距。因为多次调解未果,承办法官考虑到唐某文居住于其联动的行政村,便及时联系到该村委会,邀请联村干部共同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办法官和村干部联手开展调解,法官注重释法析理,村干部从情理事理上耐心开导唐某文。一周后,唐某文主动联系经办法官,表示赔偿金额愿意再次与王某琴进行协商。在多方力量共同协助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并当庭履行完毕。

这是联村法官和联村党委协手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缩影。唐某文对王某琴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工友关系得到修复。王某琴因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获得量刑上的考虑,早日释放回归照顾家庭,达到了一案解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长泰法院:陈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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