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代签物业合同是否有效?福建南安法院:业主需缴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5-06-26 16:03:03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在小区物业管理实践中,部分小区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导致处于无物业服务状态。在此情况下,居民委员会能否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选聘临时物业服务人,成为关乎小区正常管理与业主权益保障的重要问题。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居民委员会代签的物业合同有效,业主应依约缴纳物业费。
2017年,南安某拆迁安置小区建成后,因尚未组建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缺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工作无人负责。为保障小区管理有序进行,在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下,该安置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依据法定程序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小区相关物业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然而,业主黄某某自入住起,始终不认可该代签合同,称其并未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经物业公司多次催缴,仍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小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居民委员会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本案中,某社区居委会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依照法定程序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程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等价有偿原则,黄某某享受了物业服务,应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某缴纳欠缴的物业费。(南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