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福建漳平法院:享有
发布时间:2025-07-01 13:43:57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养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权纠纷案。
据悉,陈某(已故)与杨某(已故)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陈大,并收养一子陈二(已办理收养手续)。陈某与杨某生前建造房屋一座,去世后,由于年久失修,陈大将该房屋申请用于漳平市旧村复垦项目,得到补偿金额4万元。此后,陈大、陈二对补偿款的分配产生纠纷,二人对“养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存在争议,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2025年3月,陈大诉至法院,诉请判决该补偿款4万元归其所有。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陈二为陈某与杨某的养子,具备正规的收养手续,且继承开始时收养关系仍然存续,因此,陈二与婚生子陈大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均等平分上述补偿款。(漳平法院:陈霖、俞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