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安法院:判后答疑促和谐,案结事了显温情

发布时间:2025-07-10 11:15:5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成功办结一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在审理阶段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主审法官依然秉持“定分止争”理念,多次组织判后答疑和协调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和解协议,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2024年7月,陈某在晋安区某山庄住宿期间猝死,其家属林某等人认为该山庄及其经营者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陈某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4万余元。被告则辩称,陈某的死亡系猝死,属于突发性事件,被告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原告应对被告方存在侵权行为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方此前自行将死者陈某的尸体火化,导致其死亡原因无法查实,综合原告方提交的其他证据来看,均无法证明被告对陈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故,原告基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本案中,陈某在被告开办的餐饮、住宿场所消费,二者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陈某是在接受被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猝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故最终在双方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酌定各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方共计6万元作为补偿。

尽管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但原告对判决结果仍存在疑惑,向主审法官陈财坡初步表达了上诉意向,与此同时被告也表示出对其支付补偿后仍无法平息纠纷的担忧。为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主审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倾听他们的诉求,针对性地对一审判决进行判后答疑、释法析理。

首先,陈财坡法官对本案的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向原告进行充分解释说明,指出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缺乏证据支持,无法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其次,法官也向双方强调了公平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指出在无法查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法院酌定的补偿款是出于对双方权益的平衡。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充分理解裁判结果,并顺利达成和解协议,即被告同意在判决的基础上另行增加2万元补偿款,原告承诺不再上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握手言和后,被告当场一次性向原告支付8万元补偿款项。

“通过耐心沟通和协调,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促推案结事了人和,这正是我们人民法院持之以恒努力的方向。”陈财坡法官欣慰地表示。

判后答疑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本案的成功化解,也是晋安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接下来,晋安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不断优化审判工作流程,加强判后答疑和定分止争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与关怀。(晋安法院:陈财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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