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屋定制藏“陷阱” 一纸判决揭风险
发布时间:2025-07-25 16:29:0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随着“全屋定制”家装模式的流行,相关的合同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大量的纠纷根源在于合同约定模糊,双方权责不明。一份“粗线条”的合同往往成为后续扯皮甚至对簿公堂的导火索。
近日,闽清法院池园法庭审结了一件因装修合同条款理解分歧引发的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装修公司未履行安装义务构成违约,判令其支付违约金,并借此向广大消费者发出提醒,签约务必擦亮双眼,警惕“合同陷阱”。
案件回放: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的“罗生门”
2024年“五一”期间,张某在网上看到某装修公司的宣传材料后,便前往某装修公司商谈房屋装修事宜,并签订《共享展厅预留名额》,约定张某承诺在房屋装修完毕后两个月内作为样板房展示,供某装修公司的客户参观,某装修公司为其提供装修优惠。2024年5月13日,双方正式签订《装修材料购销合同》。然而,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合同价款及安装义务爆发激烈争执,最终,张某一纸诉状将某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装修材料购销合同》及某装修公司退还已付合同价款57300元并支付违约金。张某主张:双方在事先协商时,已口头约定每平方米单价为780元,且包工包料,但合同条款内容与双方协商内容不符,现在某装修公司要额外收取费用且推卸安装责任。某装修公司则辩称: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张某已付合同款57300元并非最终价款,最终价款应以后续实际装修材料用量结算,后经过双方结算是72695元,张某尚欠部分货款未付,并且合同中载明某装修公司系“指导安装”。
案件处理:聚焦争议焦点,耐心释法明理
承办法官精准锁定两大核心争议:一是合同载明的“进行施工指导安装”是否包含安装义务;二是本案合同价款如何认定。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进行施工指导安装”理解不同,张某认为既然已写明进行施工,理应包含安装费用;而某装修公司则认为,其在合同已载明系指导安装,其不负责安装义务。对此,法院通过断句的方式进行通常理解,无论断句是“进行施工”、“指导安装”,还是“进行施工指导”、“安装”,合同义务中均包含安装内容,且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最终认定某装修公司负有安装义务,其经张某催告后仍拒绝履行安装义务,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材料购销合同》。关于争议焦点二,对于本案的合同价款问题,张某认为双方已确实合同价款为57300元,而某装修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经载明“最终结算以实际材料用量为准,不足部分补齐差”,且在张某下单装修定制材料后,其已在微信上发送订货清单,里面已经载明合同总价款为72695元,张某已在微信上确认,故合同实际价款应为72695元。对此,法院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及双方在微信上确认的内容,认定本案合同价款为72695元。综上,法院认为因某装修公司未履行安装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其行为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某装修公司应承担装修定制材料货款总额30%(即21808.5元)的违约金,经抵扣张某未付货款15395元,某装修公司需向张某支付违约金差额6413.5元。对于张某主张退还已付57300元的诉讼请求,因相应材料张某已自行安装完毕,故不予支持。本案判决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擦亮双眼,防范“合同陷阱”
借此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及经营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仔细核对书面合同与口头约定是否相符,签订合同时务必逐条对照合同条款与商家宣传、前期协商内容,警惕“货不对板”;二是警惕“低报价、高增项”,对于合同价款是否“包干”、包含哪些具体项目(如设计、主材、辅材、人工、安装、运输等)务必清晰约定,防范后期以各种名义增费;三是“安装义务”需明示,如约定包含安装,务必在合同中明确载明,避免使用易生歧义的表述;四是“最终价款”需确认,若约定价款按实际结算,应明确计算方式、确认流程及书面形式(如双方签字的结算单等);五是留存沟通全过程证据,对于合同沟通过程中涉及合同重要事项(如合同价款、合同标的等)协商事宜的,应留存好相应证据并妥善保管,对于合同关键事项确认时应要求对方明确回应。
闽清法院依托“法治兴企”品牌创建平台,妥善处理涉企纠纷,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签约行为,倡导诚实信用,为优化辖区内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下一步,闽清法院将持续聚焦涉企、涉民生纠纷,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回应群众期盼。(闽清县人民法院:陈航、叶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