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5-10-30 15:28:4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纠纷频发,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其赔付范围与责任认定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环节。但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条件存在认知偏差,导致维权方向偏离。
2024年 9月,武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对向庞某驾驶的重型厢式半挂车相撞。碰撞后,武某驾驶的车辆又与孙某停放在路边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武某、孙某及多名乘车人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武某承担 90%主要责任,孙某承担 10%次要责任,庞某无责任。武某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 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庞某的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孙某因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其主张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责任,但该公司不予认可,认为不符合无责赔付标准。后孙某通过诉讼维权,最终法院判决: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对孙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庞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庞某被认定为事故无责的情况下,是否必然需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二、孙某的损害结果与庞某的驾驶行为无直接接触,能否成为排除交强险无责赔付的理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交强险理赔相关司法实践明确: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并非仅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为唯一标准,核心前提是被保险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被保险人的行为未对损害结果产生任何推动、影响作用,与损害后果无关联,则保险人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亦指出,无责赔付的本质是对“无责但与损害有因果关联”情形的补偿,若缺乏因果关系,强行适用无责赔付将违背侵权责任“过错与损害对应”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庞某驾驶的车辆虽与武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但未与孙某的摩托车有任何接触,孙某的受伤完全是武某车辆失控后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庞某的驾驶行为与孙某的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仅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未认定庞某的行为与孙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联,不符合无责赔付的适用前提。
实践中,判断保险公司是否需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不能仅看被保险人是否为事故无责方,应从“无责状态”与“损害因果关联”两方面综合考量:一方面需确认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过错,另一方面需审查被保险人的行为是否对损害结果产生实际影响。笔者建议,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主张无责赔付时,应先收集证据证明无责方行为与自身损害的因果关系,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失败;保险公司在处理无责赔付申请时,也应严格审查因果关系要件,既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也避免不合理赔付加重自身负担,维护保险理赔的公平性与规范性。(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李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