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铁路运输法院:释法明理化纠纷 司法智慧践枫桥
发布时间:2025-11-28 10:35:5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近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成功调解两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林海军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高度的司法智慧与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生动实践。

周某和赵某此前分别与梅河口市湾龙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案涉两份合同均经民事判决书确认成立并生效。然而,判决生效后,梅河口市湾龙镇某村经济合作社在周某和赵某多次催告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义务,导致周某和赵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无奈之下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的切身利益,若处理不当可能激化矛盾,影响乡村和谐稳定,因此立即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在充分掌握案情、明晰双方核心诉求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围绕退款金额、赔偿标准、履行期限等关键问题逐一沟通协商。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梅河口市湾龙镇某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明确其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合同义务,以及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后果,告知其若继续拒绝履行,不仅需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的相关风险,反而会损害村集体信誉和增加经济负担。同时,承办法官也向周某和赵某释明调解能够减少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的优势,引导其提出合理、有据的赔偿诉求,寻求最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直接现场履行,一场剑拔弩张的合同纠纷在法官的司法智慧与人文关怀下圆满化解。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是通化铁路运输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缩影。承办法官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释法明理贯穿纠纷化解全过程,既守住了法律底线,又兼顾了情理温度,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耐心的沟通技巧化解了基层矛盾,维护了乡村和谐稳定。未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将继续深耕基层司法实践,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司法智慧定分止争,让“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强生命力,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通化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