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司法守护企业生命线 精准裁判优化营商大环境

发布时间:2025-12-15 10:51:38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

——围场法院审结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

前言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类纠纷案件中,如何精准把握司法介入的尺度,既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又维护公司的存续与稳定,是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近期,围场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该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审慎适用司法解散权的理念,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一、案情简介:股东诉求解散,公司举证正常

原告强某系被告A公司的创始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47.8935%,A公司成立于2019年,后于2020年7月进行战略调整,引入国有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272.53万元,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在此过程中,A公司免去了强某担任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经理职务,并修改公司章程。

2025年7月,原告强某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向围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A公司。

庭审中,被告A公司为证明其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正常,向法庭提交了自2020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形成的16份股东会会议纪要。每一份纪要上均有原告强某的亲笔签名。原告虽对签名予以认可,但声称“对内容不清楚”,却未能就此提供任何证据。

二、裁判要旨:司法解散是“最后手段”,非“维权工具”

围场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强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的裁判确立了以下核心要旨:

(一)严守解散条件,坚持“企业维持”原则。法院明确指出,司法解散公司是破解公司僵局的终局性手段,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公司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持续陷入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所有途径均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在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起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本案中,法院认为,不能将股东个人诉求与公司整体困境混为一谈,坚决维护了“企业维持”这一重要的商法原则。

(二)聚焦“治理失灵”,明晰裁判标准。法院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出了精准界定,其核心在于公司决策治理机制的彻底瘫痪,即“公司僵局”。具体表现为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持续两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等。A公司提供的16次有效股东会纪要,证明了公司的治理机构始终在依法、顺畅地运行,不存在所谓的“严重困难”。

强化举证责任,引导理性诉讼。判决明确,主张公司解散的股东,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原告强某仅凭股东身份和主观感受提起诉讼,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法定解散事由的存在。相反,其本人在历次股东会纪要上的签名,已成为证明公司运转正常的有力证据。法院对其“不清楚内容”的主张不予采信,体现了对当事人签字法律效力的尊重,也对企图通过滥诉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三、宣传意义与价值引领:一纸判决,多重效益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但其裁判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和营商环境建设价值却远超个案本身。一是护航企业发展,稳定社会经济。A公司作为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其稳定经营关乎国有资产安全、地方税收和员工就业。法院的判决避免了一个健康企业因内部股东矛盾而被迫“猝死”,有力保障了企业的发展成果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厘清权责边界,优化投资环境。该判决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清晰而积极的信号:司法权力尊重公司自治,坚决保护合法存续的经营主体。这极大地增强了各类投资者,特别是长期战略投资者的安全感。他们可以确信,只要企业治理规范、经营正常,其投资就不会因个别股东的诉讼而面临非正常终止的风险。三是树立正确导向,规范公司治理。本案教育引导广大市场参与者,股东权利应当理性、合法地行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治理机构是解决内部矛盾的首要平台,而非动辄诉诸司法解散。这有助于培育股东的责任意识和契约精神,推动形成健康、成熟的公司治理文化。

结语

围场法院在审理强某诉A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展现了高度的司法智慧和责任担当。通过一份说理充分、裁判精准的判决,成功化解了企业经营风险,捍卫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石。此案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充分证明了一个稳定、可预期的司法环境,正是滋养企业茁壮成长、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最肥沃土壤。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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