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25-12-24 16:08:01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近日,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湖边法庭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双方曾为恋爱关系,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那么男方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呢?
据悉,2023年7月,甲男和乙女通过网络相识后相恋,在双方交往期间,甲男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乙女转账合计20620元(其中包含代乙女父亲支付的一笔律师费5000元),并赠送给乙女一条金手链、一条金项链、一只银手镯,购买价合计6259.8元;赠送给乙女一台平板电脑,购买价4599元。双方恋爱期间,乙女明确表示不想结婚,甲男表示还是想要在一起,不管以后如何。2024年1月,双方因产生矛盾分手。后甲男将乙女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乙女返还20620元及金项链、银手镯、金手链、平板电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仅为恋爱关系,并未谈婚论嫁。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情侣之间会经常互相转账或互赠财物,一方无偿赠与另一方财物,另一方接受赠与,该赠与的财产应属为表达或增进感情所产生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庭审中原告亦自认给被告的转账及赠与的物品均未附条件,且通过双方聊天记录可证明系原告自愿赠与,被告并未主动索要,故应视为一般性赠与。相关赠与的财产权利已转移,且价值不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原告代被告父亲支付的5000元律师费不属于双方交往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故被告应返还。结合双方的交往情况、经济水平及其他在案证据,法院判决被告需返还原告代付的5000元律师费,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在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需要综合判断。应结合双方是否存在同居生活、恋爱交往时间及程度、消费水平、是否影响到一方正常生活、是否谈婚论嫁、有无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赠送等因素综合考量。小额赠与和支付费用不需返还。主要考虑是否婚约性质的附解除条件赠与,一般性赠与不予返还。如日常交往的小额赠与、节日或者特殊意义的赠与,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通常视为一般性赠与,不予支持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如金首饰,昂贵的金项链或者金手镯,并且双方最终未能结婚,这种情况下,可以结合具体目的、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来判断是否支持返还。
一审判决后,承办法官进行判后答疑,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郑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