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
发布时间:2026-03-27 15:12:3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购“缺斤少两”引发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购“缺斤少两”引发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一位消费者李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某的网店,先后两次购买了“某酱香洋姜”。第一次购买后发现重量不足(宣传3斤,实际仅约2.6斤),在与商家协商未果后,电商平台介入并为其办理了仅退款。蹊跷的是,就在第一次购买纠纷尚未解决之时,李某某又第二次下单购买了完全相同的商品,并随后将商家和电商平台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就两次购买分别赔偿500元,并索要精神损失费。
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划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界限:支持了消费者第一次购买的赔偿请求,但驳回了其针对第二次购买及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结果,恰好触及了一个近年来备受争议的法律话题——“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我们不妨结合此案,进行一次深入的普法解读。
“假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法律为何要对“欺诈”行为进行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退一赔三”的法律来源。适用这一条款的核心要件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所谓“欺诈”,通常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中,商家第一次销售洋姜时,宣传“3斤”而实际重量不足,并且在消费者提出异议后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其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属于典型的欺诈。因此,法院判决商家就第一次交易向李某某支付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这体现了法律对经营者不诚信行为的否定,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为什么第二次“知假买假”不被支持?
本案的关键和普法意义,恰恰在于法院对李某某第二次购买行为的认定。法院查明,李某某在第一次购买发现重量不足并与商家产生纠纷后,再次下单购买了完全相同的商品。法院据此推定,李某某在第二次购买时,对该商品“缺斤少两”的事实是明知的。既然他对商品的真实情况(可能分量不足)已有充分了解,那么商家的行为就不足以导致他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因此,商家的第二次销售行为,对李某某而言,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既然不存在欺诈,自然就不能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如果支持明知是“问题商品”还反复购买并索赔的行为,可能导致以下负面后果:可能催生一种商业模式:针对同一商家的同一问题商品,进行“购买—索赔—再购买—再索赔”的循环操作,将法律诉讼异化为“生意”,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这起“洋姜咸菜”案,看似是生活中的小事,却折射出法律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的精妙平衡。它告诉我们:对经营者而言:莫欺消费者“不知情”,诚信经营是根本。任何缺斤少两、虚假宣传的行为,都可能让你面临“退一赔三”的法律制裁。对消费者而言:法律是你坚实的后盾,当你的合法权益因欺诈受损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但请记住,权利的行使也应有度。法律鼓励你当个“明白人”,保护你的正当权益,但不支持你利用法律去追求超越“消费者”身份的额外利益。(贾雅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